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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提请审议《大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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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3/22 9: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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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城区居民素质逐步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仍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城区基本上每天都能听到鞭炮声,严重影响了附近单位办公和居民生活。一是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据调查,2010年全城区发生火灾88起,因鞭炮引发的火灾9起;2011年城区发生火灾75起,因鞭炮引发的火灾11起;2012年第一季度唯一的1起火灾,就是因燃放鞭炮所致。县人民医院反映,2012年上半年,仅因眼睛被炸伤就诊的患者就达30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给死伤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其亲人带来了痛苦。二是污染环境一方面是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烟花爆竹燃放过后产生的纸屑、碎渣污染环境,同时增加了环卫工作者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特别是春节期间,进入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2012年春节期间,城区垃圾总量从160吨/天暴涨到330吨/天,环卫清扫和清运工作量都增加了一倍。遇到刮风,街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处遍地都是鞭炮屑;遇到低温,鞭炮屑被冻结在路面上,很难扫除,给环卫工人的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三是噪音扰民白天庆祝新婚的车队沿路拖放、乱放,晚上庆贺乔迁之喜的鞭炮声此起彼伏,烟花亮彻夜空,不仅吵得老人们心绪不宁,就连青壮年人士也时常感觉心脏承受不了。据医学数据显示,在夜间人们所能接受的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也就相当于蛙鸣声,而烟花爆竹燃放时的爆炸声可达130分贝以上,远远超过了人的听觉耐受限度,晚上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城区居民睡眠。

目前,我县城区有2家烟花批发公司(中盛和供销联合公司),82家烟花零售个体户,无烟花生产企业。据调查,2011年度,共上缴税收7.8万元,其中地税2.5万元,国税5.3万元;2012年起征点提高后,个税收入更少,烟花经营对我县税收收入、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大,但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5月至8月,县人大调研组在县城区“限鞭”进行了问卷调查,据统计,在收回的362份问卷中,仅有1人反对“限鞭”,城区“限鞭”支持率达到99.9%以上。因此,“限鞭”势在必行。

二、制定《办法(草案)》的法律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三、《办法(草案)》的形成经过

2012年5月至8月,县人大调研组在县城区就“限鞭”进行了专题调研。1011,县政府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民政、环保、工商、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城关镇、开发区、高店乡及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学习了应城市、孝昌县等地“限(禁)鞭”经验。会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大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草案)》。随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县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乡镇、村负责人的意见。2013114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对城区“限鞭”工作和《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我们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对本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大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草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鞭”时间、管理主体、责任追究、销售限制、奖补办法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为什么要“限鞭”、什么时间在哪里“限鞭”、怎样管理等问题。

(二)关于“限鞭”的时间、范围和启动时间

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限鞭区域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114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县城区“限鞭”区域内仅春节期间(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确定了本办法第五条7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会议还确定县城区“限鞭”范围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定,为县城区17个社区、村,具体是:城关镇府前街社区、建新街社区、泉水路社区、长征路社区、陵园路社区、田湾村、汪城村,开发区西岳社区、七里村、双河村、刘湾村、邓畈村,高店乡新河村、杨畈村、夏河村、三合村、喻河村。“限鞭”启动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正月十七)零时。

(三)关于“限鞭”的责任主体。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本办法规定我县公安部门是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1月14日县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成立县城区“限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限鞭”办公室与县创建办合署办公,由县创建办统筹协调,县公安部门作为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环保、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教育、安监、供销、民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理责任,齐抓共管。

(四)关于违反《办法(草案)》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制定。本办法(草案)第九条、十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违规燃放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以100元罚款,或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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