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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大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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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21 1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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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悟法院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于2021年4月经吴某姑姑介绍相识、相恋,在2023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后开始了同居生活,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截止2023年4月30日,黄某先后给付吴某彩礼款、日常消费款及购房款共计547500元。因黄某调去外地工作,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矛盾频发,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黄某分手,黄某向吴某提出返还彩礼要求,吴某返还部分彩礼后尚有197500元拒绝返还,最终,黄某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请求吴某返还彩礼款197500元。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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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后,河口法庭的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吴某了解情况,得知吴某并非不想返还彩礼,而是与黄某同居期间,部分彩礼款已经用于两人生活费用,没办法如数返还。随后,承办法官又与黄某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在认真听取黄某对彩礼返还问题陈述的同时,耐心向其家人讲明法律规定,从当地风俗、生活常理、彩礼用途等方面综合分析,引导黄某和家人换位思考,并提出解决纠纷方案。“背靠背”沟通、“心贴心”调解,在办案法官的不懈调解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吴某返还黄某彩礼14.5万元并当庭给付完毕,黄某不再主张其他费用。






     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办理婚约财产案件,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是河口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一个小缩影。接下来,河口法庭将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诉前,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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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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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于大悟法院 吴康,版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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