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过后
万物复苏
不少群众在春耕备耕期间为图一时方便
将秸秆、杂草付之一炬
殊不知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不仅污染环境
具有极大安全隐患
而且还触犯法律
为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污染环境,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大悟县公安局提前安排部署,全面推进禁烧工作,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广泛宣传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今年1月以来,全县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火类案件13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10起),依法刑事拘留3人,行政处罚10人。
2月6日至2月7日,大悟县局高店派出所依法查处2起过失引发火灾案,依法行政拘留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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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1月,违法嫌疑人谈某胜(男,高店乡人)、付某民(男,高店乡人)因农事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2月7日,大悟县局高店派出所将“1.30”森林火灾案移交至县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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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民警多次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复查,走访周边群众,最终锁定涉案犯罪嫌疑人明某。2月9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查,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明某(男, 55岁)在田地焚烧杂草、枯叶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目前,犯罪嫌疑人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13日,大悟县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知、邓某霞,破获两起失火案。
经查,1月3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知(男,彭店人),在自家耕地内烧荒积肥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山场面积达140余亩。2月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霞(女,城关人),在大悟县经济开发区邓畈村某处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00余亩。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
大悟公安呼吁广大群众
向焚烧秸秆说“不”
共同保护美好蓝天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平安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