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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 姐的拽、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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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21 16:50:15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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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大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城区及周边从2019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期实行。电子礼炮以烟花爆竹论,参照执行。


二、大悟县下列城乡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域”):


(一)城关镇长征路社区、陵园路社区、泉水路社区、建新街社区、府前街社区、汪城村、田湾村、乐冲村;


(二)县开发区西岳社区、刘湾村、双河村、七里村、邓畈村;


(三)县高铁试验区喻河村、杨畈村、三合村、夏河村、新河村。


三、在禁鞭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制作、交易、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障人以及其他需要监护的人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鞭的实施工作。


五、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单位燃放的,处单位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处500元罚款;


(二)个人燃放的,处300元罚款;


(三)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约束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禁鞭区域制造、加工、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弃置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者原辅材料,或者多次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从重惩处。


六、在禁鞭区域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或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关闭或者取缔,并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没收其仓储和经营的全部烟花爆竹物品。


特此公告。


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



来源: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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