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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我院张炜琳法官主审的蒋某敲诈勒索案被采用为该类行为认定构成敲诈勒索案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索赔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食药领域的商品、索赔数额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恶意下单服饰类商品,以商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由先后向多家商户索赔,后对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方式进行威胁,导致多家商户暂停营业,主观恶意明显,索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件索引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刑初22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个身份证号在京东商城注册多个账号并大量下单购买第三方商家服饰类商品,后以商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先后向60余名商家索赔300元到500元不等,在与商家联系、沟通过程中,商家若拒绝其要求,蒋某则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威胁、大量恶意下单让商铺无法继续经营等方式相要挟,强迫商家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866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其坦白、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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