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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100万存银行,5年后仅剩1元!彻查!

  • 你会腻我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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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9 14:08:57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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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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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银行称存折伪造,警方回应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事后枣庄农商银行选择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然而,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称,孙女士伪造了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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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商银行辩称,存折交易页码1页上的两行字迹不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说明存款记录系伪造的,不存在存款信息。再如,孙女士无客户回单,无证据证实涉案100万元已经交付给该行。此外,枣庄农商银行表示,据孙女士陈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不过,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相关票据记载的交易时间及金额一致,宣告孙女士没有仿造和变造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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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进一步表示,对于存款被他人取走,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来源: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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