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19时36分许,张某贝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大悟县吕王镇府前街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与吕王镇正街交叉路口(邮政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徐某兰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兰受伤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张某贝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张某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贝处罚款玖佰伍拾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