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1年5月4日7时50分,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东方建设”两轮摩托车,沿大悟县刘金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湖北S304省道交叉路口时,遇周某驾驶鄂A8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湖北S30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郭某某在驾驶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目前仍在住院治疗。
二、原因分析:
当事人郭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应当实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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