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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宣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 二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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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2/21 1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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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如果一方或双方要解除婚约或者离婚,就极易引发彩礼纠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彩礼能退回吗?来看看大悟法院宣化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李强(化名,男)与朱莉(化名,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年底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举办前,应朱莉及其父母的要求,李强母亲按照 “瞧家”、“起媒”、“拿年庚”、“看日子”、“送上头挑子”等农村婚嫁习俗,分五次给付彩礼共计13万余元,还赠送了价值一万余元的金首饰和玉手镯。

婚礼举办后,双方一起到宁波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不时发生争吵。2018年10月,因李强父亲逝世满三年,朱莉从宁波返回后一直在娘家居住,年底李强才将其接回自己老家过春节。2019年元宵节后,双方一同去宁波务工生活。后因朱莉患病,独自返回大悟治疗,在娘家居住休养。因双方聚少离多,彼此沟通交流较少,感情日渐淡薄,李强遂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诉至大悟法院,要求朱莉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重归旧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愿时,朱莉和李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双方对彩礼返还意见分歧较大,为防止矛盾扩大激化,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充分听取双方亲友的意见建议,并耐心细致地向李强和朱莉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疏导。


调解结果

2020年11月20日,双方终于在心平气和基础上达成和解意见,朱莉及其父母当即退还李强彩礼七万元及金首饰和玉手镯。至此,这场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信息来源:大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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