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全国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频频发生!
女子被“天降大狗”
砸成高位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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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上聊个天
却被砸得不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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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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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血淋淋的案例
让很多人都对这种陋习深恶痛绝,
呼吁:这种行为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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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消息传来:
国家出重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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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提出16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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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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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意见》还对物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进一步界定:
《意见》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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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传开,
网友们纷纷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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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听听
武汉的这些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怎么说
张女士家住在东湖高新区宜盛花园小区,
今年她才搬入。
她家住三楼,
窗外有一个平台,
但入住后她就发现有人从楼上扔东西。
因为难忍高空抛物困扰,
她将摄像头对准楼上,
直到今年9月的一天早上,
摄像头终于抓到了肇事者
是19楼一名年轻女租户。
她报警后,警方赶来处理,
但该租户却死活不承认,
民警提出对女青年和污物中的DNA
进行对比以证明
肇事者是否就是女青年,
可女青年也不愿意。
无奈,租房的中介
终止了合同才将该女子赶出小区。
本文来源于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