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低税率。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90号文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注:本条规定是补充政策空档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9%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9%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非豆粕类饲料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9%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9%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8〕6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