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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房子不住,凭什么交物业费?”

  • 笑叹★尘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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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98571
  • 回复:2
  • 发表于:2018/12/3 10:30:37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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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继鹏

首发|真话财经(微信ID:zhenhuacaijing)


标题中的问题,估计很多人都遇到过,物业费就像税收一样,只要你住房,不管是自购还是租房,都难逃掉。


但问题来了,不住的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很多人觉得,物业费属于服务类收费,不住就等于没有享受服务,为什么要缴费?


几个月前,我也曾因为这个问题和物业公司理论过,但最后还是失败了,硬生生的被收了物业费。


最近,江西某小区业主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业主希望不交或者打折交费,而物业公司要100%收,理由是“如果对空置的业主打折,对老业主不公平”。



为了彻底搞清这个问题,昨天恶补了相关知识,最后发现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存在,只是有时候讨论的激烈,有时候就没什么声音了。


究其原因,和房价涨跌关系很大,房价上涨时,一年涨价赚的钱足以让很多业主忽略空置房的物业费,而房价下跌时,业主会觉得房子不赚钱,反而增加了“养房子”的开销,所以有些不情愿。


最近江西出现的事情,原因也大抵如此。


据中国江西网昨天(11月26日)报道,王先生是江西南昌某小区业主,2015年收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从收房伊始,物业公司就不时催促他全额交纳物业费。


具体是,物业费1.8元/m2/月,包括房子、车库和储物间,每月差不多要交200多元,一年近3000元。


王先生不能理解的的是,没入住,物业没有进行管理,也不产生生活垃圾,为什么每月要交纳这笔费用?


针对这个问题,当地媒体还采访了南昌房管局,得到的答案是不能不交。依据是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72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房管局表示,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除专有部分的共有部分的费用与收益,都是由业主来分摊的,物业做的工作就是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有没有去住,都不影响物业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该人士还表示,立法有个原则,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地方规定不能跟国家法律相抵触,有冲突的条款自然失效,不会去执行了。



最后的结果是,王先生交了物业费。


根据2005年南昌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原则不变。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


另据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曾杰东的说法,目前行业的基本操作,首先是按法规规定,其次是按照“合同怎么约定怎么执行”原则来,如果开发商给业主前期合同承诺折扣的,那就按照折扣来,没有承诺打折,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全额物业费。


虽然王先生被收了全额物业费,但这个事情现在争论很大,一方面是有些省份对空置房并不是要求业主全额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也有专家认为,不能将空置房业主等同于入住业主,应该打折收费比较合理。


比如,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南京、杭州、洛阳等城市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标准大都按70%执行。


又比如,2010年1月29日修订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比如,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甘肃也是打折的,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像南昌市一样,全额收取空置房物业税。但奇怪的是,即使在同一个省,不同市的规定也不一样,石家庄可以打折,但河北廊坊却不行。


昨天,我在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栏目下面发现,有人问“廊坊燕郊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三河市物价局的回复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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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有些地方是全额交费,有些地方是打折交费,主要是《物权法》解释的空间太大,各地都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


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看,房屋的业主对建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必须履行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如果将这种规定的含义进行通俗的解释,那就是,你的住房哪怕你没有行使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段话的解释是,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如果认为没有或者不接受物业的服务,你也应该缴纳物业费。


不过,国家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也是有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所以,问题就来了,尤其是上述规定最后一句话,其实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了很大的后门,也就是说,可以打折收费,也可以全额收费。


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且不构成投资建议。

  
  • 孝感北-大悟站
认证会员认证会员
  • 发表于:2018/12/3 18:55:41
  • 来自:湖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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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好亏
  
  • 仲夏夜之星
  • 发表于:2018/12/4 5:34:18
  • 来自:江苏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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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小区内所有电梯楼道的广告费是否归业主共同所有???
微信:Ancy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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