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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张某代婚关系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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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7/3 1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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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代婚关系无效案


【案情简介】

2006年间,女方郝某与男方李某相识相恋。由于郝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二人共谋让郝某冒充李某之嫂张某的公民身份,于次年到某县民政局申请取得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至今。双方婚后生育的三个儿子身份亦登记于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名下。后因李某之嫂一家申办社会保障引起纠纷,郝某与李某的上述行为才为家族人员知悉,从而给双方的亲属关系和家庭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以致成讼。



2018年4月,上述三人请求某县民政局变更婚姻登记,因缺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事实而被拒。三人不服而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郝某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意见】

本所刘婷律师在仔细询问并核实证据材料后,告知当事人张某此前与李某之胞兄登记结婚,之后又与李某存在婚姻登记事实,其行为涉嫌重婚。若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后一个婚姻登记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结合本案事实,可以以郝某为申请人,李某与张某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该无效婚姻经法院判决后,张某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依法维护,郝某与李某才能依法申请结婚登记。

为此,刘婷律师接受当事人郝某的委托,代为提起本案诉讼,并以李某与张某婚姻登记缺乏《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判决结果】

2018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在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实现与李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充张某的公民身份,与李某一起取得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双方婚后生育的三个儿子身份亦登记于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名下。郝某与李李冒用他人公民身份骗取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载明的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缺乏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遂依法判决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却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农村居民法制观念和身份意识淡薄,不仅存在不负责任的约婚和代孕现象,而且存在冒名顶替的代婚登记现象,甚至发生同胞姐妹之间相互代婚登记,以致于引起双方家族之间的诸多笑柄与麻烦,以及社会交往和权利救济的现实障碍,甚至于引起亲子鉴定等昂贵的费用支出和家族纠纷。

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法院虽已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从而为保障张某的合法婚姻、重启李某与郝某的婚姻关系提供了合法前提,但李某与郝某所生子女的身份关系登记问题,还得从子女出生证明依法变更登记开始,相关部门极有可能要求其提供亲子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有关亲子关系生效判决等文件依据,方可实现变更登记。如果子女已就学就业,相关身份关系变更登记工作将接踵而来。

如此一个简单的夫妻及家族关系,被一念之间的糊涂而落后观念所驱使,从而引发一系列身份关系错乱和变更登记之累,着实值得我们广大百姓人家的深刻反思。

【结语和建议】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农村相当程度和范围内,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瓶颈,这也是社会公共服务尤其是法律宣教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建议不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师,都要做好进村入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全民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让依法办事的观念真正成为百姓人家的日常习惯和基本操守。果真如此,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才会真正从书本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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